沧州交通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4-24 点击数:

沧州交通学院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在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上,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公、从严控制的原则,参照《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配置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办公室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及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及家具。具体是指:

(一)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碎纸机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文件柜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第四条  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实物量标准是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使用年限标准是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

第五条  应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办公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办公家具配备应当符合简朴适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二章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第六条  通用办公设备

(一)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人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台,由学校统一配置,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二)笔记本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严格控制笔记本电脑配置数量。校级岗位按1/人配置;部门、单位如有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配置,但每个部门、单位配置不得超过2台或不得超过每31台,不足3人按3人计算。价格不超过60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三)打印机(包括一体机)。A4打印机配置数量的上限按照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A3打印机、票证打印机按需要配置,各单位原则上不配置彩色打印机,如工作有特殊需求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配置。A3黑白打印机价格不超过6500/台、彩色打印机价格不超过10000/台,A4黑白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台、彩色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台,票证打印机价格不超过2500/台。打印机(包括一体机)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四)复印机。严格控制复印机的配置数量,单位、部门如已配置一体机,不再配置复印机,如工作有特殊需求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配置;高速复印机价格不超过200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或复印量不低于30万张。

(五)传真机。单位、部门如已配置一体机,不再配置传真机;没有配置一体机的单位、部门可配置1台传真机。价格不超过16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六)扫描仪。按照工作需要配置。单位、部门如已配置一体机,不再配置扫描仪;如工作有特殊需求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配置,高速文档扫描仪价格不超过40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七)碎纸机配置数量的上限按照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价格不超过10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第七条  其他设备

(一)数码照相机。严格控制数码照相机的配置数量,无特殊用途一般不予配置,如有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配置,但配置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0%,价格不超过3000/台。用于宣传等的高档数码相机(含镜头和其他配件)应严格控制,价格不超过15000/台。数码照相机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二)数码摄像机。严格控制数码摄像机配置数量,无特殊用途一般不予配置,如有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配置。价格不超过80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8年。

(三)电视机。严格控制电视机配置数量,主要用于会议室、值班室、餐厅等。价格不超过3000/台,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三章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第八条  办公室家具

(一)办公桌椅。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其中,正校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500/套,副校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3000/套,处级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2500/套,处级以下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1500/套。

(二)沙发(含茶几)。正校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1个大茶几、1个小茶几,总价值不超过8000;副校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1个大茶几、1个小茶几,总价值不超过6000元;处级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1个大茶几、1个小茶几,总价值不超过4000元。

(三)桌前椅。校级及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300/把。

(四)书柜。校级干部办公室可配置2组书柜,每组价格不超过2000元。

(五)文件柜。处级干部按2/人配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增加配置,价格不超过500/个。处级以下干部按1/人配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增加配置,价格不超过500/个。

(六)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价格不超过1600元。

第九条  会议室家具

(一)使用面积在100m²以下(含100m²)的会议室,按照不超过500/m²的标准配置。

(二)使用面积在100m²以上的会议室,按照不超过600/m²的标准配置。

(三)接待室价格按照不超过700/m²的标准配置。

第十条  其他

(一)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他房间的家具配置,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标准选配。

(二)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

第四章 空调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未超过5000m²的,原则上不准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安装中央空调的,按照专业标准配置。

第十二条  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一)办公室空调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m²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3000/台;房间使用面积20-30m²(含30m²)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4000元;房间使用面积30-40m²(含40m²)的,空调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元;房间使用面积40m²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二)会议室空调使用面积40m²以下的,空调配置总价格不超过9000元;使用面积40-100m²(含100m²)的,空调配置总价格不超过18000元;使用面积100m²以上的,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三)空调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五章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主要用于会议室、活动室等。使用面积以30m²(含30m²)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备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30-60m²(含60m²)的会议室,按照总价值不超过10000元配备;使用面积60-200m²(含200m²)的会议室,按照总价值不超过50000元配备;使用面积200-500m²(含500m²)的会议室,按照总价值不超过80000元配备;使用面积500m²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值不超过100000元配备。

第十四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有特殊需要,本标准不能满足的,报学校审批后,按照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新成立单位、部门时,所需办公设备及家具应首先按照本标准进行调剂,不能进行调剂的根据本标准配置。

第十七条  对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采购、调拨、处置等管理按照《沧州交通学院资产管理规定》和《沧州交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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