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实现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确保教学及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是该项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逐步完善固定资产的总账、分类账、明细账、台账、编码等管理资料。
第四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校务会审批通过,并在保证资产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实行有偿出租出借。
第五条 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丢失、毁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失职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达不到规定的价值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六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院、招待所用房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运动场、停车场、水塔水池、围墙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体育器械等。
(三)通用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通信设备、交通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学校接管、接受捐赠、购置的具有特别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品、雕像等。
(五)图书、档案:是指学校图书馆及校内各单位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杂志和档案。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在学校中使用的家具(含学生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计财处设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予以核算。
第九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对全校各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对各项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购置金额、使用部门、使用人员、资产状况要进行严格登记,并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顺序号进行编码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资产设备管理员对所属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资产状况和使用人发生变化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和计财处,学校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要及时变更登记资料。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账、物、使用保管人相符。对丢失、损毁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员工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教职员工爱护公物的道德水平,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固定资产适时进行维护保养,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按照《沧州交通学院资产设备申购流程》办理申购手续。
第十五条 购置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采购部门集中统一采购,对大型资产采购和大批量资产采购要实行招标方式,具体程序要严格按照《沧州交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要经过固定资产验收小组予以确认。固定资产验收小组由主管资产设备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处长及工作人员、采购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固定资产申购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等组成。固定资产验收小组要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对新增的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性能等进行认真验收,验收工作必须遵守沧州交通学院资产设备验收相关规定,属于贵重仪器设备的需按照沧州交通学院贵重仪器设备验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资产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要及时登记账目,时时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十七条 各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调出单位必须按照《沧州交通学院资产设备调拨流程》办理调拨手续。固定资产调拨后,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要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始终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没有固定资产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动用固定资产。否则,学校对经办人员和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出借
第十九条 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以对外单位进行有偿出借,具体费用由各单位负责人同借用单位协议决定,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出借必须按照《沧州交通学院资产设备出借流程》办理出借手续,出借收益全部上交计财处入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二十一条 对确已丧失效能的、在工作中正常损坏且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沧州交通学院资产设备报废流程》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过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工作小组予以确认。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工作小组由网络信息技术中心、后勤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管理处指派专人及相关专家组成。经鉴定小组共同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及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始终做到账实相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报废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主管单位负责处置,最大限度的收回其残值上交计财处。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修
第二十四条 对确已损坏未达到报废要求的固定资产,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沧州交通学院资产设备报修流程》办理报修手续,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经由鉴定小组及资产设备管理人员共同鉴定,结合资产所属单位填报故障描述情况,认定资产损坏系人为或自然损耗,如涉及人为原因则要依照《沧州交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处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报失
第二十六条 对确已丢失的固定资产,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沧州交通学院资产设备报失流程》办理报失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失要经过安保部门鉴定予以责任确认。对引起固定资产丢失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依照《沧州交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相关流程参照相应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和计财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