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一部分,是学校办学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对申购的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考核、管理、调拨及报废等。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列入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仪器设备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资产设备管理处牵头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定期对全校仪器设备分布状况、使用状态等进行分析和调配,为学校发展、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做好设备数据的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建账、数据上报、变动登记、报修维护等常规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购与审批
第七条 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学校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各类资金,均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申购,要根据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由各单位在每学年末将下一学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填写《沧州交通学院仪器设备申购流程》,包括:品名、型号、规格、产地、厂家、单价、数量、经费等,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资产设备管理处,资产设备管理处初审后,报校务会审批。资产设备管理处在初审时必须严格结合各单位上一学年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和下一学年发展要求进行审核。
第九条 按照学校申购审批程序,最终批示后的各项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由申购单位与资产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落实。
第四章 招标与采购
第十条 经审批通过的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由采购部门组织询价采购事宜,按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购要求执行采购。
第十一条 对于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招标法进行招标采购,具体操作程序参照《沧州交通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指单台(件)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单价虽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成套使用的整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五章 验收与建账
第十二条 为维护学校利益,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进行验收,不经过实物验收的设备不能报账。
第十三条 验收的组织形式:由采购部门、资产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采购人员、资产管理人员、供应商、使用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会同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方式包括:到货验收和技术验收两个部分。
到货验收由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包括对货物开箱清点、核对型号、规格、数量、附件数等;要对设备的数量、外观等进行现场验收,以便发现隐患。同时还要对设备的规格型号、厂家、出厂编号等基础数据进行登记,为设备的后期管理打好基础。
技术验收由使用单位和技术人员负责,包括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功能测试等。凡有安装合同的仪器设备,一定要有厂家安装人员在场时才能开箱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部门应详实填写《沧州交通学院资产设备验收流程》,资产设备管理处按规定办理上账登记手续。
资产设备管理处全程参与并监督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之日起,仪器设备进入合同规定的保修期,享受相应的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十六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畴的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账目,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七条 赠送或无偿调拨给我校的设备也应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上账手续,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对于隐瞒不报的视为隐瞒学校固定资产,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上账仪器设备的相关资料档案要及时保存,包括:申购审批单、相关合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调拨单、出借单、报废单等。
第六章 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学校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按学校要求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账、物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处理。
第二十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检查仪器设备账、物相符情况;统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抽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及档案管理情况;并定期(每学期)进行清查核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资产设备管理人员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工作,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检修,发现问题认真解决,排除隐患,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防止事故发生。
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
3.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须逐台(件)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做好使用记录和效益考核,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遇到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坚持“人动物不动”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隶属关系。
第二十四条 如遇人员离校等大的变动(如退休、解聘等),须在办妥仪器设备账、物的移交手续,并通过资产设备管理处确认审核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中,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和丢弃等行为的出现。
第七章 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六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对全校仪器设备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进行调配。单位调整、合并、变更时,原单位要及时进行设备核查清理工作,对于因此而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核查无误后,在资产设备管理处的统一协调下,新旧单位办理设备调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拨,须由交接双方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调出单位按照沧州交通学院资产设备调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办理调拨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剂使用的尽量不做报废,做到物尽其用,防止学校资产浪费、流失。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掌握仪器设备报废的基本原则,凡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申请报废。
1.仪器设备已达不到技术安全要求,造成严重公害。
2.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精度低劣、耗能较大又不能改装利用的。
3.仪器设备虽能使用,但已属于国家规定淘汰产品。
4.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且无法修复或者修理费用超过新购仪器设备价格一半以上的。
第三十条 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须按照沧州交通学院资产设备报废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一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统一处置,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处置前要保持结构完整,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仪器设备账、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需留用的零部件,须提出书面申请,在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之后,方可拆卸。
第三十三条 报废设备处置后,要及时做好销账工作。所获残值款应全部上缴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章 损坏与丢失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及时填写报损、报失单,严格按照《沧州交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标准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购置、使用与日常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凡违反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研制或改造旧仪器设备成绩突出者。
2.解决贵重仪器设备检修中的疑难问题成绩突出者。
3.单机使用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设备使用效益成绩突出者。
4.仪器设备开发程度高,功能开发多或积极参与闲置设备调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或处罚,并计入年度教职工考核:
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严重影响使用寿命者。
2.设备使用率不高,造成设备严重闲置者。
3.未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同意,擅自动用、任意拆卸或私自调换,对仪器设备造成损害者。
4.未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同意,擅自将仪器设备出租,谋取私利,或公物私用者。
5.未论证报批、不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而擅自购置仪器设备,或在设备选型、配套和价格等方面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者。
6.设备购置后,不及时建账、不按计财处审批程序报销者。
7.仪器设备出现丢失,不及时报告,延误查找处理工作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用表请参照《沧州交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相应附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