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交通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资产的责任心,加强学校资产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部门单位有责任保证本部门单位的仪器设备齐备完好,各专业实验室应该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 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事故。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报案、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属于损坏情况,则由事故部门的资产设备管理员及时以书面材料描述事故具体情况的方式报至资产设备管理处,便于资产设备管理处联系维修、追查责任等;属于丢失情况,则由事故单位及时填写《沧州交通学院资产设备报失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设备管理处。
第四条 凡属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损坏的,还应附加由三人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对于丢失贵重仪器设备等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安保部门进行处理,并出具事故报告。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小组审核确定处理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相应公安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在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案或报告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将进行通报批评。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按规定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的,除按规定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人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适当处理。
第三章 处理原则及标准
第八条 由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二)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三)实验室人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
(四)未经有关部门单位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五)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第九条 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经确认可不予赔偿:
(一)因正常实验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第十条 属于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赔偿:
(一)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
(二)对于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且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者,可适当减免赔偿额度。
(三)已有防范措施,经安保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确属外盗的。
(四)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
第十一条 赔偿原则: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比例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按比例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设备,则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修理费和零配件价值。
(四)丢失可作私用的设备、电器和工具等(如: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计算机和数码产品等),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赔偿比例:
(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事故,由责任人(个人或数人)负担。修复费的赔偿比例为:小于1000元,赔偿30%;1000—5000元,赔偿300元加上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的15%;5000元及以上,赔偿900元加上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10%。
(二)仪器设备发生丢失事故,由个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共同承担。因管理不善且无任何理由造成设备丢失的应全额赔偿;经安保部门、公安机关认定,确实属于被盗的,赔偿比例为:责任人赔偿设备原值10%—30%的罚款,所在部门单位赔偿设备原值的20%—50%;特殊情况经资产设备管理处报主管领导认可后,可免于赔偿。
(三)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所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按一定比例减少赔偿,并报学生处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章 赔偿款的收缴及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赔偿的审批权限:
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造成损失,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设备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资产设备管理处会同学校计财处以书面形式通知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所有赔偿金额应及时上缴计财处,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将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第十五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凭有关文字材料(事故报告、当事人检查、处理意见等)以及交款凭证对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进行账面注销登记处理并报学校计财处。
第十六条 对于一向遵守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或一旦发生事故时,能积极抢救设备,减少损失,以及能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的行为坚持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相关用表格式参照《沧州交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应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有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